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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条形码申请

磐石条形码申请

滴~当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只需扫货品条形码,你亮出付款二维码,一句话都不用说,一笔交易就完成了。当代购物体验这么顺畅,毫无疑问,用户们首先得感谢条形码和二维码的发明人。那么,你知道长春条形码的诞生史吗?

早在1948年,费城煤气科技学院一位名叫伯纳德·塞尔沃的研究生就曾经尝试着手研发条形码,用以在收银台处自动记录商品。

这时的条形码还不叫条形码,形状也不是长方形而是圆形。伯纳德·塞尔沃和他的同学约瑟夫·伍德兰德最开始使用的是莫尔斯电码,计划将莫尔斯电码中的点线设置成粗细不一的条纹,用以表示特定的数字以及字母。这个想法后来成了各种条码的最基本构想。

最开始的条形码印在半透明的纸上,用强光穿透图像后,投射于可以读取和记录条形码的机器,再进一步转换为信息。在前期,由于照射的光线太弱,照穿条形码后的光线不能作用接收器。二人不得已更换了一只500瓦的大灯泡用以照射条形码,却发现温度过高,烧坏了条码。在加入风扇帮助降温的情况下,整个系统还是开始工作了。

但由于当时科技水平发展的限制,这些被识读的条形码并不能提供足够多有用信息。整个系统体积庞大,噪音过大。尽管二人在1949年为其申请了专利并命名为“公牛眼”,这一技术仍被搁置下来。

到了20世纪60年代,伍德兰德已经成为了IBM的工程师,他并没有放弃自己年少时的想法,而是不断说服IBM投资研究条形码。这时,激光和计算机已经问世;前者可以轻而易举地穿透条形码,后者可以快速且准确地读取、存取和处理条形码上的信息 。终于,大约在1969年末,IBM指派乔治·劳雷尔研究如何制作超市扫描仪和标签。伍德兰德也在这一项目之中。

经过将近四年的艰难研究,IBM终于推出了一种既易于打印同时也能有效传递信息的长方形条形码。这种条形码最终得到了当时的符号选择委员会的认可,被命名为标准商品码(Uniform Product Code)。

1974年6月26日,世界上第一个条形码扫描器被安装在俄亥俄州特洛伊的马什超市里。第一件被扫描的商品是10包箭牌的多汁水果味口香糖。这包口香糖如今已被美国历史博物馆收藏 。

至此,条形码的应用从商品包装逐渐扩展至邮政分拣、书籍管理、行李托运等众多行业。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最近发布的《GS1全球办公年度报告2018-2019》显示,仅仅是GS1这一种标准之下,每天就超过60亿个条形码被扫描。超过两百万家公司,共1亿种产品正在使用条形码。

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是一种开放的、多环节、多领域应用的全球统一商务语言,GS1系统是在商品条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包含编码体系、数据载体、电子数据交换和解决方案等内容。企业在不同的应用场合有时会采用不同类型的条码符号以承载不同的编码信息。小编总结了常见的几种条码符号,一起来看看一下彼此之间究竟有什么差异吧~

EAN-13条码

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EAN-13条码

EAN-13条码作为最常见的零售商品条码符号,常用于零售结算。一共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右侧空白区以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EAN-8条码

条码符号有什么不同之处

图EAN-8条码

EAN-8条码在外观上与EAN-13条码略有区别,条码数字由13位缩减至8位,用于标识商品包装较小的商品。但是EAN-8条码的核心数据识别,与EAN-13条码保持一致。同样是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右侧空白区以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GS1-1Databar条码

GS1-Databar条码也是GS1系统的一种条码符号。该条码具有“尺寸更小、信息量更大”、“可承载如产品有效期、系列号等商品附加信息”等优势,可满足特小型产品、不定量产品、需要安全追溯管理的食品等商品的表示需求。

GS1-Databar条码共有多种类型,有事采用“条码+附加信息”的形式,例如条码+有效日期、批号等形式。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 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 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 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 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 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 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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